…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計畫及報告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訓練計畫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訓練效力之分析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訓練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六、關於訓練機構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關於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辦理事項。 九、關於輿論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十、關於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之接待事項。 十一、關於各種環保技術員資格證書審查、核發事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主管機關許可環境保護事業聘僱、續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其許可,應以副本 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 、財政部、外國人居留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 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 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及所屬機關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處理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 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簽報 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核 准後行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3 頁)
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 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應副知本署監資處。 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4 頁)
… 理。 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檔案承辦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5 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網際網路電子 資料傳送,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法取回憑 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 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 …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 (市) 為省 (市 )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緩衝地帶,指設置於特殊性工業區區界內四周之綠帶、隔離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 特殊性工業區毗鄰海域或寬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河川或坡度陡峭不適開發利用之山坡地者,其鄰接面不須設置緩衝地帶。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 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經目測判煙人員本訓練考試及格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給合格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
第六條、第七條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 、虛報或不實者。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 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節重大情形之一。 二、使用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產出且傳送不實之監測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