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項營建工程各項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效率,如附表。但營建工程採行防 制措施不屬附表所列措施者,應提書面資料說明該措施之內容及效率,並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 (編 註:附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13 期 68 頁)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 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汽油汽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汽油汽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汽油汽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監督、訂定計畫、審查計畫、調查計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之費用。 二、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 三、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事費用。 四、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 五、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及執行成效之稽核費用。 六、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其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相關支出。 三、復育成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 四、操作維護成本…
前條之清除、處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土 地使用成本、回饋金及各項清除處理設備之操作維護成本與依使用年限每 年平均應攤提之折舊費。 前項之管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行政管理人員之人工成本、辦公費 及行政事務費。 前二項之人工成本,包括薪資、工作獎金、加班費及各項福利支出。 第一項之操作維護成本,包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
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之服務工作如下: 一、BOT廠之環境影響評估、廠外自來水及輸配電設備規劃工作。 二、招商文件及契約文件製作。 三、協助辦理審標及訂定底價工作。 四、興建期間興建營運公司執行情形查核相關事宜。 五、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事項。
本基金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為主管機關。
…證營業量、進口量、回收量或處理量之費用、查核本基金收支 之費用及環保署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查詢及蒐集費率有關資料之費用 。 八、執行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導之費用。 九、本基金行政管理及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之費用。 十、其他報經環保署專案核准支用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費用之支用要點由環保署定之;第七款及第九款之費 用各不得超過基金每年總收入之百分之五。
本基金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為主管機關。
…證營業量、進口量、回收量或處理量之費用、查核本基金收支 之費用及環保署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查詢及蒐集費率有關資料之費用 。 七、執行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導之費用。 八、本基金行政管理及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之費用。 九、其他報經環保署專案核准支用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費用之支用要點由環保署定之;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費 用各不得超過基金每年總收入之百分之五,但經環保署同…
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彙 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境保護機關彙報本署辦 理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 由本署另訂之。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或所轄公、私立學校與其附屬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教學、研究之機構。 二、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指由教育機構之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學…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所定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申請者應補正資料,未於核發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雖於期限內補正,但補正不完全,經再次限期補正,仍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核發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核發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改善者,應載明改善內容、期限、完成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 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 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 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 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 其他公共埸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區 (室) ,在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 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