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 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細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國內新聞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政府重要施政與行政院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 (二)行政院相關會議及本局主管業務之新聞發布。 (三)重大慶典及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四)新聞從業人員參觀國家重要建設及採訪政府要聞之聯繫安排。 二、…
…北美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 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北美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聞工作之協調 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北美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 撰擬。 三、第三科: (一)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
…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 釋。 (二)電影片分級制度之執行、宣導。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之核發及補發。 (四)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之審定。 (五)違反電影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行政裁罰案件處分。 (六)電影片輸出入之許可。 (七)電影片映演業以外之電影事業設立(變更)許可、電影從業人員登 記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 (八)電影片消費者保護事宜。…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片之攝製。 (二)國情紀錄片、資料片與專題影片之策劃及製作。 (三)國際傳播主題影視節目、短片、廣告之策劃及製作。 (四)國際傳播主題錄音節目、專輯之策劃及製作。 (五)外國…
…。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訂。 (三)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四)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五)大眾傳播事業產業升級及數位化投資抵減輔導政策之擬訂。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與本局自行列管之重要工作計畫之追蹤及管考。 (二)總統府及行政院交辦及配合其他機關推動重大專案之管考。 (三)本局主管會報、業務會報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公文之重要批示之管 考。…
…)協助自費來訪外國新聞從業人員安排在臺採訪事宜。 (三)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之攝影器材申請免稅攜入。 (四)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申請空照及管制地區之拍攝許可。 (五)陪同外賓晉訪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事宜。 (六)訪臺外賓接待報告之撰擬及訪賓電腦資料之統計彙整。 二、第二科: (一)外國新聞機構駐臺記者之登記、資訊提供、參觀訪問及聯繫事宜。 (二)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外籍駐臺記者辦理入…
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大眾傳播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 ) 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審議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之,經連續二次未達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最低開議人數,或逾越人民依法申請案件之法定處理期間,致有損害人民權益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如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致洩漏機密者,除應負刑 責,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傳播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局專業獎章分為國際傳播專業獎章及文化傳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國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申請內銷,應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轉行政院 新聞局辦理內銷登記。
出版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登記聲請書應載 明之資本數額,其標準如左: 一 報社一百萬元以上。 二 通訊社十萬元以上。 三 雜誌社十萬元以上。 四 出版業十萬元以上。 前項資本額,邊遠貧瘠地區,得由地方政府斟酌情形,函請行政院新聞局 核減之。
行政院新聞局得委託省 (市) 政府發給登記證。
新聞、雜誌或出版業遷移發行所而未依辦理變更登記,地方主管官署應以 公告限期命其辦理變更發行所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新聞 局註銷其登記。
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由其發行人檢同刊登聲明作廢之報紙一份,向該 管地方主管官署申請,層轉行政院新聞局補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