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 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 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搬運委託。
除自由氣球飛行訓練外,訓練機構航空器之起飛及降落應於航空站或飛行場為之,其飛航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週飛航時間表應於預計實施七日前向航空站或飛行場申請核准。 二、因故變更已核准之飛航時間表,應申請航空站或飛行場核准後,始得實施。 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時間帶及航空站設施,應優先提供予公共運輸使用,並得視使用情形對第一項之飛航申請予以限制或不予核准。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其訓練課程得與有關大專院校合作進行。 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報民航局備查。結訓後應發給結業證書(附件四)並於結訓後七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送民航局備查。
…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 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 航空器遭受實質上之損壞或失蹤。 前項所稱傷害,包括重傷害及輕傷害。重傷害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失事後七日以內須在醫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二、骨折。但不包括手指足趾及鼻等之單純性骨折。 三、撕裂傷導致嚴重之出血或神經、肌肉、筋腱之損害。 四、任何內臟器官之傷害。 五、二級或三級之灼傷或全身皮…
民航局對民用航空器申請在本區內作特種作業飛航,而須借用軍事場站者 ,須於實施前七日將左列有關資料,函送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 經同意 函覆後,再行核准實施。 一、國籍。 二、航空公司名稱。 三、機型機號。 四、飛航任務。 五、起降地點或作業範圍 (以經緯度標示) 。 六、實施日期及時間 (或起降時間) 。 七、飛航路線及高度。 八、使用主 (副) 場站。
…器時起,至所有 人員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 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之損害或失蹤。 前項所稱傷害,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二、骨折。但不包括手指、足趾及鼻等之骨折。 三、撕裂傷導致嚴重之出血或神經、肌肉或筋腱之損害者。 四、任何內臟器官之傷害者。 五、二級或三級之灼傷,或全身皮…
…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超過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時間限度應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但以標準飛航組員派遣者,其連續七日內之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二、加強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一)連續二十四小時之內,於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飛…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 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因外站作業特殊需求且每週工作時數未超過四十小時,經勞雇雙方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備查或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
飛航組員飛航時間限度: 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於執勤完畢後,應至少給予連續十小時之休息。 二、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 三、連續七日內,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四、連續三十日內,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千小時。 執行航空器…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替代之。 三、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者,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興建完成者,同一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一百平方公尺以上,雙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其他走廊一點一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走廊均為零點九公尺…
…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行車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或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未能確認之事項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
起造人於開挖前,應安裝監測捷運設施安全之儀器並讀取初始值作成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 起造人於每一階段開挖完成後七日內,應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報告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
起造人於開挖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七日前,檢附該變更開挖對捷運設施之安全評估報告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九十 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