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興建,改善或災害復舊所需材料、工資及必要辦公費用等,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應。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雇主得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與其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雇主應於勞工復職、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保險人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繳年金保險費。 雇主依第一項申報停止提繳時,勞工自願提繳部分,應即同時停止扣繳。但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依前項但書自行繳納,其自行繳納之年資不…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主後,由雇主通知保險人,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 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 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 四、水文資料。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 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 七、輻射監測資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金: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 相關稅捐。
…、廠區門禁管制之維護與門衛之管理。 八、公文查詢稽催事項。 九、各種集會籌辦布置。 十、員工制服之貸發事項。 十一、物品及工具攜出證之編號整理事項。 十二、災防管理事項。 十三、員工延時工資及加倍工資造冊事項。 十四、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五、員工薪津造單管理及所得稅資料登記及扣繳憑單事宜。 十六、各項扣款事項並填發扣款證明。 十七、薪津轉存及溢發款…
…增、減核轉及報廢材料之查核銷帳。 十二、自購料與去年同期比較表,供單位分析改進。 十三、審計機關查核資料提供,分析處理及協調事項。 十四、人工旬報表彙整及自購料整理鍵製。 十五、修車費用平均工資、間接費計算,各項修造工作成本分析,各機檢段配件用料核算,簽認單填製寄發。 十六、在製品、修製品及各機檢段委託工作攤計結轉。 十七、編製作業支出明細表,修造費用明細表,工資、材料、間接費用分析表…
…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所需資金。 四、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所生下列支出: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信用部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三)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事務所需費用。
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或受監護宣告相關證明文件。 六、受被保險人扶養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者,應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分以下者,自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每月發給聘僱家庭看護工費用,以勞動部所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最高薪資為限,不足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算。 二、受傷住院者,發給住院期間無法工作之生活費用,以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按住院日核算。但不得與薪資重複領取。 前項第一款安全金之發給,以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情形所致者為限;前項第二款安全金之發給,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情形所致者為限。其原因消失時,應即停止發給。
…務於該船船員之勞動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員年齡十八歲以上。 二、船員上船前應取得健康檢查證明書,及船員證或基礎安全培訓證明。 三、與船員簽訂具船員母國語言之雙語勞務契約。 四、每月最低工資比照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最低工資。但船籍國規定之每月最低工資較高者,從其規定。 五、工資給付方式應載明於契約,並應依約定方式給付工資,且不得預扣費用。 六、休息時間:任何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