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生之權益;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基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與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社員權益…
醫療法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填列教育研究發展及醫療社會服務費用金額表。 前項金額表,應就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金,分項列明,並揭露各項費用之下列事項: 一、期初提撥金餘額。 二、當期實際支用總金額。 三、當期提撥金額。 四、期末提撥金餘額。 五、提撥已逾二年未支用之金額。 …
…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依附表一之基準表揚。 二、辦理專業團體輔導,著有成效。
…,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未達三千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依附表二之基準表揚。
…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未達二千五百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附表三之基準表揚。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質預測。 七、水質監測計畫。 八、改善期間採取之應變措施。 九、改善計畫預定進度表。 十、需其他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來水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供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有關之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有關事項。 四、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三、採土壤處理者,其土…
…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十月至十二月之資料;每年五月底前,申報當年一月至三月之資料;每年八月底前,申報當年四月至六月之資料;每年十一月底前,申報當年七月至九月之資料。 四、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資料。 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核發機關核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日,為其申報之起始日。
…期間如下: 一、營運前階段:指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並於完工後,申請、取得核發許可證(文件)之期間。 二、營運階段:指取得許可證(文件),開始營運產生廢(污)水之期間。 第一項及前項事業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以下簡稱應執行試車者),應於營運前階段之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
…一項各款之情形,應於符合各款規定後,始得提出申請許可證(文件)。 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二、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申領建築使用執照前。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之研究、整理、考訂及出版。 二、與國外民主紀念館及國內相關團體、社區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館務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土地及社區之開發。 二、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三、各項水電等基礎建設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四、廠房、住宅與其他相關建築之興建及維護。 五、園區景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六、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七、水土保持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二、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 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三、社區之編定及管理。 四、園區土地之取得。 五、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 六、廠房、住宅及其他相關建築之租售。 七、交通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建管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泌尿科。 八、放射線科。 九、復健科。 十、急診醫學科。 十一、神經醫學科。 十二、社區醫學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護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社會服務室。 十七、醫務行政室。 十八、總務室。 十九、人事室。 二十、會計室。 二十一、政風室。
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社區醫學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區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