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依本辦法規定向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規費。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市場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於接獲榮民服務處移轉之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及廢止原核發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並同時通知輔導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辦理撥款。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經核定改領一次退伍金,選擇櫃檯領取者,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伍金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大陸地區簽發入境證…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與發行兼採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制。 前項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第一項所稱申報生效…
…,訂定內部管理制度。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相關業務二年以上。 本規則施行前已從事第二項所列業務而尚未依前項取得資格者,應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四、對全權委託…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
…著字體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多重資產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貨幣市場型、傘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者。 三、基本投資方針。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六、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七、本次核…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營業執照,不得經營。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金概況。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露。 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准並載明於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
…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本會認可者,本會得限期命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調整。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