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與就學服務資源之連結及轉介。 二、退除役官兵之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及善後處理。 三、退除役官兵之急難救助。 四、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五、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之管理。 六、督導榮民計程車中心業務。 七、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及救助事項。 各地區榮民服務處之類型如附表。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受理申請。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死亡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案件,應通知具保人之法定繼承人陳報具保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審查;如有疑義,得命其補正或依職權調查。 前項情形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全體繼承人應填具發還…
…之同意書或有限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有限合夥契約書或其他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退夥事由之證明文件。有限合夥人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出資額變更:有限合夥契約書、出資額證明文件,普通合夥人以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者,應記載其占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比例,並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出資額或…
…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十三、出口日:指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 前項第三款所定登記滿一年: 一、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二、本人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車之六個月期間,以報廢日或出口日為計算基準日。 第一項第二款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之六個月期間,於同項第一款規定期間始日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及於同項款規定期間末日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亦適用之。 繼承人直接報廢或出口車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之中古汽車,新汽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相關企業共同持股、認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所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總股數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申請設立期間因繼承之股份,超過第二項規定,應於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前移轉予第三人。 申請人取得廣播執照後,其股東股份轉讓,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受災居民於債務展延期間內死亡,展延債務之法律關係因繼承由繼承人承受者,金融機構得繼續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貼款項。
…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就該土地訂有書面契約之承租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該土地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四、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該土地並完成造林,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非屬前項各款所稱合法使用權人者,受理機關得依權責認定。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受災地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金融機構承受之擔保品經地籍整理或其他方式後,恢復得為農業使用時,金融機構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個月內通知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六個月內以原承受貸款餘額買回。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亦得逕行申請買回。 金融機構為前項通知後,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書面表示放棄買回,金融機構即得逕行買賣或處分該擔保品;原擔保品…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辦法辦理承受事宜。
…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我國個人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其成本及費用按其收益、轉讓價格、…
…,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第二項股票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課稅時點。 股票發行公司應將前五項課稅規…
…範圍後,依下列方式辦理費用補助: 一、應自付之一般保險費: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名單,保險人據以核計,並用以沖抵欠費及後續產生之保險費;保險對象已死亡者,則退還予其法定繼承人。 二、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一)保險對象自墊費用者,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於本辦法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訂定發布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領取。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受災地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因繼承、遺贈或受贈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繼承、遺贈或受贈取得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計算之。 前項非現金財產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