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應加強確認該客戶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相關資訊。 受照會者應…
…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開戶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
存款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者,存款業務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開戶人身分,並得採取對開戶人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存款業務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存款業務機構者,存款業務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存款業務機構。
…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使用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電子支付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對使用者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匯(轉)入或提領、轉出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電子支付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者,電子支付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電子支付機構。
…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
信用卡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持卡人身分持續審查、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發卡機構。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虛擬資產帳號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虛擬資產或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虛擬資產服務商。
…應列為警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存款業務機構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存款業務機構應對受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戶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應對受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戶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資產帳號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對受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帳號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號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電子支付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使用者,電子支付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信用卡銷帳編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持卡人,信用卡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