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
…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學校或存續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原公、民營事業機構於職工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福利事項、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所定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包括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聘僱、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及撫卹等事項。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
…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工商團體得視其財力,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會務工作人員同意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給付標準結清。 會務工作人員依前項規定結清年資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資遣費、退職金及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依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之撫卹金得含依前項結清年資之給付金額。 工商團體已提列會務工作人員之退撫準備基金足以支應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前會務工作人…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及撫卹金給予標準,應視團體財力,依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標準。
…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 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
… 二、教職員任免、遷調、晉升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三、教師解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之請領、考績(成)及其他獎懲案件之辦理事項。 五、教職員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資遣、撫卹與保險等擬辦及審查事項。 六、教職員訓練、進修、考察等有關事項。 七、教職員之差假、勤惰之管理及教職員(工)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
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事項規定如下: 一、員工死亡公賻。 二、員工終身失能退休公濟。 三、員工眷屬喪葬補助。 四、員工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慰藉。 五、員工退休(職)資遣補助。 六、員工眷屬重病補助。 七、員工遭受重大災害補助。
…如附表一。但自殺死亡者不予補助。 二、員工之父母與配偶喪葬各給二個互助俸額之補助費。 三、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視其情節輕重,給與五個至十二個互助俸額之慰藉金,其標準表如附表二。 四、退休(職)資遣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五、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病住院醫療,一次醫療費用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上者,得申請補助百分之三十,同一員工每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成年子女以仍在學現尚未婚…
員工死亡公賻金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辦理,如無領受人時,得由原服務機關請領公賻金三分之一作為辦理喪葬費用,有餘時仍繳回併入基金存儲。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 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 餘服裝均隨人移…
…員任免、陞遷及資格審查事項。 三、專任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請領、獎懲及考績(成)事項。 五、教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退休、資遣、撫卹與醫療保險等辦理及審核事項。 七、教職員訓練、進修及研究獎助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核轉事項。 九、教職員工入出境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及有關證件核發事項。 十一、其…
…員得依規定請領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臺灣省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 (二)依台北市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 (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職、撫慰或資遣者。 二、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以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
…關(構)學校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 受理登記之機關(構)學校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二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職、撫慰或資遣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登記表一併辦理。 補償金發給對象如屬依法退職或資遣再任駐衛警察重行退職或資遣者,應分別向前後原駐在單位登記請領。
補償金發放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二期發給。第一期於核定後一個月內發給,第二期於八十六年九月前發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二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五年度或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職、撫慰或資遣時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