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其他任用法律或經銓敘部備案之單行規章任用並繳付退撫基金之人員, 其資遣情形相同者,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曾任軍、公、教人員者,未曾依規定核給退休 (伍) 金或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指曾任下列之年資: 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經原服務機 關出具證明者。 二、曾任軍職或軍用文職年資,未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經國防…
…務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職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 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服務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 給退職 (休) 金、離職給與、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均不得採計。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軍、公、教人員曾任退撫新制之年資,應於轉任政務 人員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 計其服務年資。公營事業人員應於…
已領退職 (休、伍) 給與、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 ,其重行退職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退職時,其退職酬勞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職酬勞金 (退休 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分比或離職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四 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職給與、資遣給與或離 職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 方式行之,指政務人員具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未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 辦理退職 (休、伍) 、資遣、離 (免) 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或 資遣給與之年資,且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前、後之年資合計逾三十五年者 ,得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其因取捨而產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前年資不滿一年…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指下列各款: 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 三、參加本基金人員在職死亡有依法不予撫卹情形,其遺族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經審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為限。 二、教育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
公教人員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二、前款所定補償金基數,為依公教人員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所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兼領月退休金者,其補償金基數,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之審定年資,分別按兼領比率,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後合併計算。 三、第一款所定補償金基…
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前項補償金之支給機關、發放機關及發放核銷程序,依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支給或發放作業規定辦理。
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有喪失請領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退休或資遣生效之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補償金發給辦法請領補償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其從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業人員,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及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之補償,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從業人員退休金及事業歇業時資遣費之支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撫卹金、死亡補償、喪葬費及非因事業歇業之資遣費,由本公司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含職業災害補償)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辦理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