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且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 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臺灣地…
保險業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放款有無依據法令及保險業規章辦理,如經查明已依放款程序辦理,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保險業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保險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保險業務經驗。
…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永續資訊之管理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各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
…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保險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保險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安定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辦理本法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者。 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安定基金經…
辦理證券簽證之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
…款與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董事、監察人異動申報規定;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分支機構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於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三、重大違法案件或為當地國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四、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資產或營業。 五、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六、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七、當地國管理法規有重大變動。 八、其他足以影響公司…
…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五、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與改善情形。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子公司之定義,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總意見。 六、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七、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八、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依下列原則揭露,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包括其子公司: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或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或經本會依銀…
合作金庫除參酌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報告,作為其對基層金融機構融通 資金及輔導業務之依據外,應於檢查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檢查報告,並簽 註處理意見,函送中央銀行、財政部、受檢單位及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 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 財政部即時處理,並分送省政府財政廳或市政府財政局;若為農漁會信用 部,則分別增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省政府農林廳或市政府建設局。
…構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財政部及中 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省 (市) 財政廳 (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 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 儘速報請縣 (市) 政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 行及各有關…
檢查人員如有違法瀆職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存保公司檢查結果,應檢具檢查報告,並簽註處理意見,函送省 (市) 政 府財政廳 (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 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報請縣 (市) 政 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額與以前年度金額、預算數,及相關財務與非財務資訊間之關係,進行分析性複核,並就發生重大變動或差異者,查核其業務之變動情形,注意異常之項目。 (二)針對有惡化趨勢之業務狀況,查明其發生原因,如有涉及違法之虞時,應立即向本部提出報告。 (三)查明受查金融機構是否已對有惡化趨勢之業務狀況,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法,或查明其方善方法是否有效。 (四)查明受查金融機構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時,是否已依銀行法…
…意見,直轄市基層金融 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省級及縣 (市) 轄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 送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外,餘應儘速報請直轄市 政府或縣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所定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 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