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文件;因公死亡人員應另檢具因公死亡證明書及足資證明因公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證明。 四、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之歷任職務證明文件。 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遺族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撫卹遺族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核給之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按公…
…: 一、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申請書。 二、死亡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證書。 三、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四、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證明。 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遺囑指定人應繳交死亡人員之遺囑。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五、地方法院。 六、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同順位之繼承人有多人時,每人均應增附繼承人完整親屬之相關資料。 依第一項規定聲請為繼承之表示經准許者,法院應即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但不能通知…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事件。
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定之。
內政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配額時,應衡酌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情形,會商主管機關就港澳政策加以考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主管機關於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本局組織規程規定 之各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本局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局長或副局長核判。但重要事項應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局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處理。
本局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局長主持或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組長 一人主持。各組組長或副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 各一人出席。
本局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 組組長及經局長陳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同意之人員出席,就相關事務統籌 協調。
本局主管會報及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按月提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核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處理本處組織規程之各 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本處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處長或副處長核判。但重要事項應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處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本處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處長主持或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或組長一 人主持。各組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一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