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主管會報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提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大陸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國軍退除役官 兵 (以下簡稱榮民) 死亡暨遺留財物,特訂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 件,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 議後公告之。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 得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 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 求先將相關文書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依前項規定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 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 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 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 際會議或活動。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 五、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之兩岸會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國際組織訂有協…
…形之 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
本辦法之強制出境執行作業,得委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之。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向下列單位申請: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 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八、現(曾)…
…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從事專業工作。 九、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十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十二、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向下列單位申請並驗證香港、澳門或海外地區製作之文書: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理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婚。 八、健康檢查不合格。 九、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二情形,或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在此限。 十、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 一、有第一款第一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一款第二目、…
下列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 一、香港澳門居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入境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出境證件。 二、大陸、香港澳門機組員及船員因任務進入臺灣地區所申請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