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中共當局標誌 (文字或圖案) 者, 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物品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有關規定者。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物品。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經貿相關領域之專業造詣,或於兩岸經貿關係之互動具 有重要地位者,得經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來臺從事經 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第九條應檢附之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單位送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機關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其他相關機關 (構) 查驗。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八條第一項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或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第八條第三項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
…: 一、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
…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三、為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四、為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五、為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其在臺灣地區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亦得要求先送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
… 四、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
…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
…為準。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本條規定,申請或隨同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
…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
…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五、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
…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申請文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係大陸地區之駐外機構所發者,依在大陸地區製作辦理。
前條國產署應移交之遺產,得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由大陸地區繼承人親自領取。 二、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託其中一人或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 三、由大陸地區受遺贈人委託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 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國產署委託行政院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而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交付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於出境前向安置之榮家申請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有關出境事宜。 就養榮民經查驗或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因罹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滯留大陸地區經依規定停止就養,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文件,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給付及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願切結書。 四、榮民證。 五、國民身分證。 六、全戶戶籍資料。 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由榮家驗畢發還。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後死亡者,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時,不予發給,不足時僅發給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