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遺產管理人對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女之入出境許 可證。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全戶,指共同生活之大陸地區配偶本人、 臺灣地區配偶及臺灣地區配偶之直系親屬;第二目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最近一期中華民國臺灣地 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力訓練、試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 二、考試試務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三、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四、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作支援及試務相關採購。 五、辦公廳舍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零用金管理、各種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及採購。 六、經費出納、薪俸及試務酬勞發放、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七、試務行政、文書檔案管理、庶務行政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 二、關於預算、決算事項。 三、關於重要法規事項。 四、部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之重要事項。
本會議檢討事項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 二、行政管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提案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考試院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有關考選部分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五、其他應行檢討改進及提案事項。
檢舉書函,不拘程式,但須詳述事實,列舉具體證據,其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案者,並應敘明案情。
…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 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三、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應試時間命題。 四、行政類與技術類之同一考試科目,得分別命擬試題。 五、每套試題之命題數量,應較實際採用之試題數酌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由審查委員選擇編製。 六、試題之命擬,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開始前、申請舉辦考試時或於召開各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有關考試等級、類科、人數等用人需求核實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正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
…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 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二、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 三、各部、委員會、總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同…
…,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經分配訓練之增額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依前項程序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及辦理分發…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 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 各機關學校實施。
… (郵戳為憑 ) 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於退伍 (除役) 令生效日起一年內,應自行向保 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遇缺調訓;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人員,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口試項目如左: 一、應考人著作發明內容及有關問題。 二、應考人之專業學識及實際經驗或應考人對應考類科有關政府政策之認 識。 三、應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 四、應考人之才識、氣度、言辭及儀態。 五、應考人之外國語言能力。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 第一項口試項目,典試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得按考試類科 分別規定評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