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 前項研究學院預算隸屬於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屬獨立預算。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 (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 (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 (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 一、創新理念及計畫特色。 二、創新計畫期程、所在地。 三、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研究學院之資金規劃與參與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機制。 四、院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職要件等事項。 五、各級行政主管人員、所長與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之資格及產生方式。 六、人員聘任程序、聘期、兼職、借調、資格審查、年齡及編制外人員資格之相關人事制度。 七、與產業共同建立之院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
…之;國立大學無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者,由國立大學學生會就研究生推派之。 三、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學生會推派之。 四、產業代表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五、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三人;二人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一人由國立大學教師組織推選之,國立大學無教師組織者,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其餘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六、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
…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研究學院之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及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其資格及產生方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法院處理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戰時武器加裝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