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但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 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 時分送之。
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署彙辦,經本署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陳請署長核定後,於翌年三月十七日本署署慶時公開 頒獎表揚。 特殊情形專案請頒者,得隨時辦理,擇期公開表揚。
本局技術授權計畫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應至少在一家全國性報紙及資訊網路連續公告七日技術授權相關事項 ,並以書面通知相關公 (協) 會。 二、與公 (協) 會共同舉辦技術鑑價及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 三、受理廠商申請。 四、將申請之廠商相關資料提送本會進行審查。 五、辦理契約簽定事宜。 六、執行技術授權計畫。
…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違反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處罰,仍未改善者,得予下列之處 罰: 一、勒令停止營業三日至七日。 二、勒令歇業並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設立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指定、徵用或徵調損失情形進行調查;調查後三個月內將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補償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完成審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有第三條第二項情事須補件更正者,其六十日核付期限,自資料補正送達日起算。 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送病歷或診療證明文件等資料,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逾七日完成者,依其補件送達日起六十日內辦理核付;逾六十日未完成者,保險人得逕行辦理醫療費用點數核定,並予以核付。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 一、一般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 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用藥: (一)依病情需要,得一次開給三十日以下之用藥量。 (二)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依病情需要,得一次開給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 (三)慢…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及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施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
…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將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抽查,以二次為限。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七…
…計表層報林業保育署。 (二)無前目文件者,應抽樣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林業保育署。 四、林業保育署應於收受工作站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工作站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將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抽查,以二次為限。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林業保育署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依最後抽查結果,…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遲發性災損,其受損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顯現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經營冷庫冰庫者,應於每年二月七日以前,將所藏蠶種數目及場名,報經 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請經濟部查核。
生產者或貨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原檢體複驗,並以一次為限。檢驗機關(構)應於七日內將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送驗主管機關及生產者或貨主。經檢驗合格之農作物或農產品,始得准予販售。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販售之農作物或農產品,生產者或貨主應檢附農藥購買證明或使用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
…三、可改製使用或作其他用途者,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改製計畫,經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改製之;無使用價值者,廢棄或銷燬之,並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辦理。 肥料業者應在規定處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管理經營機關應自收到價款之日起七日內與採取人簽訂林產物採運契約,並發給採取許可證,其無需伐採者,發給搬運許可證。採取人於領到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採運作業,並將開工日期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 前項林產物採運契約範本、採取許可證及搬運許可證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無償採取者,由管理經營機關於核准時發給採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