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
…才培育。 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之輔導。 四、流行音樂融資、投資之輔導。 五、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流行音樂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流行音樂出版品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流行音樂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展覽之管理。 九、流行音樂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
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其他與招攬作業及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之控制作業。 二、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三、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經紀人公司提供風險規…
公平競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調查處理。 二、提供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之調查處理。 三、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監督與管理,及該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行為之調查處理。 五、與前四款有關之政令溝通活動之辦理。
參加單位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接受本辦法規定之評比者,均應配合 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參與本表揚活動作業之報名人、推薦人、受推薦人及其負責人,均應同意 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觀光旅館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 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應予協助。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得洽請地政、戶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
…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應予協助。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得洽請地政、戶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
…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服務倫理與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 二、尊重身心障礙者自主及自我決定。 三、依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 四、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五、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以使用者為中心,提供無接縫服務。
…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專業領域團體代表或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以學者專家身分,擔任諮詢委員會、防制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之委員。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配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票據交換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與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之成員應包括個人資料管理代表及個人資料內評代表。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總經理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