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決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除主文外,得更正之。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行政院定之。
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 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申請再審為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行政院為統一各機關之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 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各機關應全面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並依文書性質、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時限,確實督促各級人員依限辦結,以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 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 (損) 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財產未達使用年限而須報廢者,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 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 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
各機關辦公室,其面積之規劃,應就機關業務性質、員額,經費及土地運 用情形充分評估,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其公共設施之規劃,應視實際需 求為之。 前項辦公室面積標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報行政院定之。
… 前項第一款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 (含相當層級) 以上層級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 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車及有特殊情況報經權責機關核 准者,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應循委託外包或其他租用方式處 理,現有公務車輛,應依存餘使用年限,逐年消化。 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之設置標準,另由行政院定之。
工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僱用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年齡不得少 於五十五歲。 二、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
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 。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財物管理。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內之山地劃定公告之。
行政院為統一各機關檔案微縮作業,增強微縮片之公信力,以提高行政效 率,特訂定本準則。
本準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各機關:行政院與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 (直轄市 ) 、縣 (市) 政府。 二、檔案: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之文書及其附件。 三、微縮: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
本細則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