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
各機關(構)學校受理登記,應依退職(休)、撫慰(卹)、資遣別填具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名冊(如附表三),並詳予審核。
補償金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已裁併者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發給。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辦理者,準用本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考成、退休、資遣、撫卹、薪給及其他給與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本條例及其有關規定。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核定機關依其隸屬,中央所屬機關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駐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 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者。 三、不適任現職者。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關於駐衛警察薪津、實物代金、退職、撫慰及資遣之規定,有利於在職駐衛警察者,依其規定。
…項。 (十)關於海岸巡防機關服務證製發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軍人及眷屬身分證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考核事項。 四、給與科: (一)關於待遇及各項加給事項。 (二)關於退休(伍)、資遣及撫卹事項。 (三)關於本署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四)關於本署公務人員退撫給及發放作業相關事項。 (五)關於本署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提存相關事項。 (六)關於公保、健保、軍人保險及國軍團體保險等…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 (三) 關於員工加班及出差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員工福利及康樂活動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員工實物配給及職員保險、互助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辦理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交辦之研究及查覆事項。 (三) 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事項。 …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 (以下簡稱本處) 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