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終局停聘之決議;經認定,無須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且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於報主管機關核准退休案或資遣案時,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會議資料。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七年至十年。 四、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一年至二年。 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送審人同時涉有第…
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一,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一、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屬送審人之貢獻部分,且其貢獻部分應可供查對,並於送…
…定處理,並依第四十四條所定期間,自校級教評會審議決定之日起,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經審議確定成立者,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 本部發現學校處理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案件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針對案件違反情形作成具體認定及建議,交付學校據以辦理。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依規定續行辦理;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學校並將另為適法處理機制,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報行。但在校生得繼續 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大學應 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各大學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各大學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 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校應另 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校應輔導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外國僑民學校經核准籌設後未於三年內完成籌設及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籌設學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得廢止原籌設核准,並公告之。
外國僑民學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未於三年內完成合併及立案,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規劃學校合併涉有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合併核准,並公告之。
學校法人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 其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予以必要之處分: 一、未依實驗計畫進行教育實驗。 二、擅自變更實驗計畫。 三、違法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經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及衛生、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 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違法性、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 五、供觀眾出入之通道不得裝置暗鎖、遙控鎖或擅自增加伸展台、櫃桿及 使用與營業項目不符之設施。 六、於明顯處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明。 前項規定之設…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權益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學生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三、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四、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起申訴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特殊教育學校、向該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