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審議事宜。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 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經行政院核定之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武器或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軍事機關使用武器或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二項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對於軍事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政策目標。 二、海洋保護區之分類及分級。 三、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管理。 四、海洋保護區之監測。 …
…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對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