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列等者,以核敘至所轉任職務列等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現職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同官等內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一項送核書表,其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 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二、軍事單位編制內軍聘、軍僱或義務役之年資。
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以下簡稱轉任人員),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所稱「公營事業…
…於轉任前,依原任機關、機構、學校有關考績、考成或考核法規核定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而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指具有左列條件之一,並繳有證明文件者: 一、經教育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或學術團體選拔當選優良教師者。 二、最近三年內,有學術性專門著作,經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國內外學術機構審查合格或獎勵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重要論文者。 四、…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轉任行政機關人員時,除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次、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
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營事業人員或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時,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轉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者,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資格;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者,須比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甄審合格;轉任其他機關職務時,該轉任機關亦得辦理甄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要件者。
…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配合簡併加給表,致改支後之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得經行政院核定,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但在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加給差額有案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前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 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全額或二分之一職務加給,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員外,其支給全額職務加給之…
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支給數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係指左列中央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有給文職人員而言: 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 三、國民大會。 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 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辦法。 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原 已參加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辦法。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 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 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
新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公務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具 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 ) 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 (格式如附件 (二) ) 送住福會。 (編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第 2291-2293 頁)
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動 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 (三) ) ,於次月十日前送住福會。新進人員並應檢 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 第 2295 頁)
…照一般公教人員之標準繳納眷 屬生活補助費,以五口為限。 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 (一) (二) (三) 之規定。 (編 註:附表 (一) ~ (三) 、附件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7~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