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敘明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更時亦同: 一、經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字號。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文號。 私立學校之附設單位,不得單獨為要保機關。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八項所定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之職務,包含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報酬之職務。 前項職務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第一項職務不含下列各款情…
…理。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按月給付而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附有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查驗需要,定期重送承保機關查核。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規定應附之證明文件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權責單位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由國外權責單位、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由外國政府授權之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或駐外館處驗證。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規定應附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前項所列…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指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服務之機關(構)學校。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應負擔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之財務及支給責任者,於政府部分,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該年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提報公教…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本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
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保險費率為每一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 (薪) 給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 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本保險財務收支如有結餘,應提列為本保險責任準備,如有短絀應於一次 保險年度開始實施前調整費率挹注,調整費率前已短絀之數,先以責任準 備彌補,仍有不足,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本保險結束時,如有剩餘,歸屬 國庫。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保險費率,為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被保險人 每月保險俸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覈實釐定。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專任公職,指下列職務: 一、由機關(構)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 人所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再任職務,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薪 酬之全職性職務。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五年以上,於任職期間涉違法或失職行為而於 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涉違法或失職行為確定未受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得依本法第十四條 第六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
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 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 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 …
…給機關;屬於鄉(鎮 、市)級者,由鄉(鎮、市)庫支出,並以鄉(鎮、市)公所為支給機關 ;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者,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出,並 以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支給機關;屬於行政法人者,以其主管機關 為支給機關;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 構,以各基金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 前項支給規定,如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給與及遺族撫慰金領受權,如有喪失、停 止、依法撤銷或廢止之法定事由而溢領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慰金情事, 或其他因機關誤發退撫給與或退休(職)人員誤存優惠存款本金所生溢領 情事,由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退休人員於一定期限內繳還;逾期仍 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退休人員或遺族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或繳還退撫基金 。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 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 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俟考 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 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由本會辦理聘兼事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出缺或停職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代理人員繼任時,由行政院或內政部函送本會辦理聘兼事宜,繼任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應由原推派機關、團體推派新任人選,並函送本會辦理聘兼事宜。 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於聘期內因故出缺時…
業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等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