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八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九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 其他經本府報奉行政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營事業機構。
…二款所規定之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第六級殘廢為標準。 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相當職務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得斟酌事業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延長其任職,其期間董事長以五年,其餘人員以二年為限。
…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屬於縣(市)級者,由縣(市)庫支出,並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屬於鄉(鎮、市)級者,由鄉(鎮、市)庫支出,並以鄉(鎮、市)公所 為支給機關;屬於行政法人者,以其主管機關為支給機關;依預算法第四 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各基金機關(學校) 或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 前項支給規定,於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事件發生經過,並檢 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其屬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則由其 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 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
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二、殘廢、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各機關及所…
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送審人員證明學歷,應提出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須有左列各款之一 之證明: 一、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證明書。 二、原學校之正式證明書。 三、畢業同學錄。 中等學校畢業學歷之證明書,如未盡合規定,得暫予採認待查。
送審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學歷經歷證件保證書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如 有偽造或虛偽證明情事,或對銓定資格及送審資歷證件作虛偽之聲請證明 者,經查明屬實後,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出具保 證書人、審核之人事機構主管人員、核轉之機關長官,並應同負法律上或 行政上之責任。 前項案件經判決確定者,銓敘機關應即公告週知
人事處、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辦理人事行政事項,涉及對外者,依所在 機關行政系統與程序,以所在機關名義行之。
五、地方人事人員之缺額由本部分發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並具有人事行政 學識經驗者。
六、本部分發人員不足,必須遴用新進人員時,地方人事主管機構得依權 責就左列資格人員中公開考評遴用之。 1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2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各類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具有人事行政學識經 驗者。 3 曾在本部或各人事機構從事人事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且具相當任用資 …
…予以存記遇缺優先陞職,但以一次為限。 1 最近三年曾以最優人員特保有案者。 2 對加強人事制度提積極性建議,經本部審核採行有案者。 3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人員,現任較法定資格為低 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4 對人事業務提供且體改進意見,經人事主管機構採納實施,確有 …
…人事佐理人員晉陞主管職務除應具法定資格外,依左列規定辦 理: 1 簡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簡任 (派) 職務或薦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但薦任主管晉陞簡任主管者,其中應有一年考績列一等。 2 薦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薦任 (派) 職務或委任 (派…
…級以下各機關,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暨各鄉鎮 (市 ) 區公所人員於次年二月廿日前送到。 三、各級人事及主計人員,福建省政府及所屬人員,臺灣、福建各級法院 及所屬司法人員,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所屬人員,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人 員暨金門及馬祖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所屬人員,限次年二月底前送 到。 前項考績考成案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送達者,應專案報請銓敘機關展 期…
國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辦理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休或撫卹案經教育部核定後,於呈請行政院撥款同時將副本抄送本 部,並將退休或撫卹金證書及領據寄送服務機關轉發本人。 二、行政院核定撥款後,除令復教育部外逕函本部,並分行審計部。 三、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填妥領據,覓保蓋…
本辦法除第十七條規定由本部函商行政院及教育部同意後辦理外,其餘自 核定之日施行。
一、銓敘部為進行人事制度,改進人事業務,提高人事行政效率,特訂定 本辦法。
八、會報事項如左: 甲、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狀況。 乙、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規章之增修或廢止。 丙、對於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革新意見。 丁、有關人事行政之專題研究報告。 戊、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之重要事項。
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會報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