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所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觀光旅館業得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生權益之情事。 十一、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抽查考核。 十二、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十三、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致教職員工、學生相關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而生損害。 十五、其他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補習班對其保存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罰。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不符合實驗所需或有違反實驗規範者,得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之過程中,應平等維護學生學習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六、學校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亦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或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七、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應優先納入前項人才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按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適當管理機制。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方式。 (二)查明事故原因後通知當事人之方式。 (…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程序: 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並應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二、檢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二、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對備份資料,應比照原件,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四、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需要,亦妥善為之。
非公務機關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保有之用戶個人資料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不同權限,以認證機制管理,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約定保密義務。
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實施適當進出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個人資料儲存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使用方式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