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退休、撫卹或資遣之人員,以外交部為核定退休、撫卹或資遣之 機關。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險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教人員保險未滿五年者…
…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政策及綜合性法規業務之擬辦。 (十六)績優工級人員選拔之擬辦。 (十七)本會職員、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保費之擬辦。 (十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工退休、資遣、撫卹案件及照顧服務 事項之擬辦。 (十九)職員福利互助及員工災害業務之擬辦。 (二十)駐衛警業務之擬辦。 二、第二科: (一)本會委員派兼、行政院核定職務(公職及事業機構…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 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 團體獎懲事項。 (六)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二、職員資料: (一) 任免、調遷、任命 (加委) 、銓審及動態登記事項。 (二) 升遷考核、請調核定列冊事項。 (三) 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事項。 (四) 到、離職日期事項。 (五) 退除役官兵身分階級及其變更事項。 (六) 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外職停役事項。 (七) 考試、檢覈及格或銓定資格事項。 (八) …
…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 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雇用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雇用人員之工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 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 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合併計算,合於支 退伍金者,未逾半年,以半年計,合於支退休俸者,逾二十年或十五 年後,每增加一年,依規定加發其給與,不足一年以一年計。 二、曾任軍用文職者,其年資除已發退職金或資遣費者外,得併入軍官役 年資內計算。 前項第一款軍官、士官年資合併計算,其軍官年資已滿二十年者,士官年 資,准依志願選擇併計支領退休俸或另依士官退除給與規定支領退伍金。 但軍官、士官年…
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依下列規定併計退除給與: 一、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依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得併計退除給與。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職年資或教職年資併計退除給…
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對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之給與。 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於符合勞基法所定之退休條件前,為民間機構所資遣者,得向主辦機關請領前項之加發給與。但以自移轉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領取加發給與之員工,如於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須由再任職機關繳回扣除資退月數之加發給與。前項所稱資退月數,指自資遣或退休生效日,…
…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人員,其勞保投保年資已滿十五年,而自願於原單位繼續參加勞保者,不發給補償金。 隨同移轉至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在工作期間為受委託民間機構資遣,且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者,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機關協辦。 三、應征召服役軍人家屬優待,暨貧困家屬生活扶助,由役政機關主辦, 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四、傷患軍人退伍後之就醫,由役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 五、殘廢軍人退伍後之安置及資遣,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 辦。 六、死亡軍人葬祭及褒揚入祀,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七、遺族教養,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 八、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設置及管理,由…
…、退休給與:指軍職之退除給與或公教職之退休給與,其項目如下: (一)軍職:退休俸、退役俸、大陸半俸、退伍金、贍養金、生活補助費、遺族半俸、退伍金餘額、就養補助金、一次退(除)役金、終養金、資助金、資遣費、退職金。 (二)公教職:一次退休(職)金、月退休(職)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一次退職酬勞金、月退職酬勞金、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 五、自謀生活者:指年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