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基本數額,指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之調整因素,包括加重事由及減輕事由,主管機關得據以調整基本數額,以決定罰鍰額度。 前項所稱加重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主導或教唆違法行為。 二、為確保聯合行為之遵守或履行而實施監督及執行制裁措施。 三、五年內曾違反本法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遭處分。 第一項所稱減輕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於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
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本行職員因本行對其依本準則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前項期…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法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或執行。 二、少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疾病不能到場應訊或執行。 三、少年因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不能到場應訊或執行。 四、少年在營服役或在學,不能或不適合出庭應訊或執行。 五、少年因隨船出海作…
…時得延長二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復核申請人。逾期未函復者,復核申請人得逕提再復核。 復核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之意旨。 評定機關首長認復核有理由,原評定結果違法不當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辦理職務評定。但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之案件,除所提復核理由為原辦理職務評定過程未經審酌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外,評定機關不得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 三、原評定已不存在。 四、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再復核事件重行提起再復核。 五、對不屬再復核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再復核,而不能移送其他機關。 提起再復核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評定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再復核委員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禮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 一、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違法情節重大者。 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向公務員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違反前條規定者。
…充文件或到場提出說明。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逾越申請期限。 二、資格文件不符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充或補正,屆期未補充或補正。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 四、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要件。 五、申請人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承諾。
…獎勵目的。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而受重複補助、優惠或示範獎勵。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返還示範機組設置獎勵費用,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 五、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 六、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派員實地抽查示範機組、示範風場之設置、利用及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情形時,拒絕、阻撓、隱匿或為不實陳述等妨礙行為。 七、未將獎勵費用使用於依本辦法所核准範圍。 八…
…未達良好。 (三)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四)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五)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六)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七)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各服務機關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進修順序。但檢察官會議另有決議,並經各檢察機關首長核定…
…下列情事: (一)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二)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四)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五)選送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但經法務部認為有再選送進修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七)最近五年有違…
…下列情事: (一)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二)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四)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監察院、司法院或法務部之聲請,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除被付懲戒人已遭停…
依前條規定移送者,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人數,檢附繕本: 一、移送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職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住所或居所。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五、適用法律上之陳述。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八、年、月、日。
…生無故、藉故拖延逾期不結之案件總計逾三十件;辭職、調職移交或年度終了時,未結(含逾期未結)案件數同時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及全署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 五、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違法失職情事。 六、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研究報告,或其研究報告經法務部審核不及格。 七、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四、其他適當措施。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一、第二十六條所定檢舉人之陳情事件。 二、第四十九條所定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陳情事件。 三、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有違法之虞。
…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或陳情人: 一、事件應受理而未受理者,應命學校受理。 二、調和協議顯失公平,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調查或另組處理小組進行調查。 三、學校終局實體處理違法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或依法處理。 前項第二款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處理小組組織不適法。 二、有應迴避而未…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本會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再利用機構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 六、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違反前項情事且經本會廢止許可再利用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