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以前所領退職酬勞金 (退休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 分比已達最高限額者,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應於 重行退職或離職時,一次發還。如再任或轉任以前所領退職酬勞金 (退休 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分比未達最高限額者,除依規定補足其差額外, 如有剩餘年資,應以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 比例…
…政府為支給機關。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服務 年資之退職酬勞金、撫慰金、撫卹金,依前項規定之支給機關支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服務年資之退職酬勞金、撫慰金、離職退費及本條例第 十七條第六項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五條辦理退職,其一次退職酬勞金或月退職酬勞金, 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佔核定退職年資之比例,由退…
退職酬勞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銓敘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 處核銷。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指下列各款: 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 三、參加本基金人員在職死亡有依法不予撫卹情形,其遺族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
退休金之給予,依左列之規定: 一 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支給之。 二 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支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次月終止。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補償費之權利或未經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請求權,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員、民選 首長、其他公職人員或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軍職人員,業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 費或年資結算並領有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者。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任職滿十五年之年資,以十足之任職年資, 按日計算。
八、各級人事人員除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外,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遴用。 1 曾受徒刑之宣告經執行者。 2 曾任公務人員離職前三年考績有一年列三等以下,或累績記大過一 次以上者。 3 行為不檢或操守不良紀錄者。 4 離職時移交不清者。
二十五、地方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人員在未經本部派免以前,不得先行 到職離職,委任 (派 )職人事人員在未經主管機構派免以前,不 得先行到職離職。
…卡戊聯,停保通知、復保通知、退保通知 變 更通知等六種仍依規定報送本部。 二、繳納保險費清單,中斷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等二種,中央機關仍送本 部,地方機關免送。 三、被保險人離職保留保險年資申請書,換發保險證申請書,殘廢證明書 ,養老給付請領書,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殘廢給付請領書,死亡給 付請領書,離職退費請領書,領取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津貼收據,醫療 …
員工實物配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十五日以前離職者追繳已領月實物,十六日以後離職者免繳。 二、因故不及報領實物者,准自到職月份起補發,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前項實物補發或追繳,依扣補月份之實物單價折算代金行之。
公務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訓練進修、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成)資料。 3.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刑事處分及懲戒處分資料。 4.留職停薪、回職復薪、停職、復職、免職、退休(職)、死亡、資遣及其他離職資料。 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資料。 6.其他異動資料。
…、調任他機關後三個工作日內,原服務機關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轉出其個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供新職機關接收;必要時,新職機關得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經人事主管簽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離職人員再任時,機關應即建立其完整之個人資料檔案,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其歷史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必要時,得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經人事主管簽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遇有裁撤、…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依本辦法行之。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聘僱人員於契約期間內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該契約期間自提儲金之本息。
聘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聘僱人員離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聘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聘僱人員依第六條規定離職而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逾前條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均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
…二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各機關學校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月支報酬,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分別提繳百分之六之公、自提退休金。 各機關學校提存離職儲金之聘僱人員於原契約期滿重新訂定契約,或提前解約新訂契約時,應依前二項規定提繳退休金。但經同機關學校聘(僱)用且聘(僱)用期間接續未中斷者,得繼續依第三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依前項規定選擇提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