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十五、關於本綱要之實施,有須另定詳細規條者,由行政院各主管部會釐 定辦法,送由行政院核定,分別以命令公布施行。
十七、除本綱要已有規定者外,為達成戡亂之目的,行政院得依國家總動 員法之規定,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
補償金應由受領權人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託他人領取: 一、行動不便,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私立醫院出具證明。 二、居住國外。 …
本小組行政事務人員,由國民大會秘書處派員兼任之。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研究所所長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各研究所(處)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處主任)在專任研究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員會,專責處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儀器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學術會議、研討會或演講會之籌辦事項。 三、房舍之修建、保養事項。 四、財務管理事項。 五、所長(處主任)交辦之其他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
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業務及政策之配合聯繫,並對提出行政院會議討論事 項預為研議協調,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設置各部會副首長會議 (以下簡稱 本會議) 。
本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行政院秘書長召集之 ,並為會議之主席。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行政院副秘書長代理之。
本會議研議事項如左: 一、關於法律案或重要行政規章事項。 二、關於涉及兩部會以上主管業務之政策事項。 三、關於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院長暨院會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政務及行政興革重要事項。
前條研議事項之研議結論,應由行政院秘書長簽陳院長核奪。
本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秘書處辦理 之。
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各種關係,特設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三人,由行政院長指派,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 務。
本會設業務及行政兩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專門委員若干人,負責本會研究設計工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