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並 依「各主管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時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 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業 並…
…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之單位概算及依第十八條規定編製之附屬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除附屬 單位概算應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主管及單位概算應於八十三年十一 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 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 件十三) 、「政府重要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及「行 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五) 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其將審核結果 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 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者, 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行政院為統籌分配全盤財力資源,特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主計處擬訂,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主計處應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以供確立預算規模,分配各主 管機關歲出概算編製額度,並擬訂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及歲入歲出概 算審核進行程序,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 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核會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 ,應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 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 應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 計處。
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將「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核定表」、「非營業循環基 金作業收支概算核定表」及其他有關事項核定情形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 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 原則」 (附件十八) 規定請中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 目及其數額表 (如附件十九表一) ,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 院。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四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九之表 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七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之 規定,編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均各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 歲出概算內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 配合新增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出需求。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 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四年二月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 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二 十) 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關彙編 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 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以前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 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預算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 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