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後提出申請。無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者,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符…
公寓申請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個別門牌戶為申請單位,並由其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並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且應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案件併同申請。但申請戶…
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屋齡三十年以上,以棟為申請單位,並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應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二、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增設昇降設備。 二、樓梯間修繕。 三、公共管線修繕更新工程。 四、老舊招牌、違規物或違建拆除工程。 五、建築物立面修繕。 六、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 七、外掛式空調…
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建築物立面修繕。 二、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 三、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 四、增設或改善室外無障礙設施。 五、住宅室內部分修繕: (一)居家安全及無障礙…
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其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但申請人因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寓及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經費之補助額度,以實際修繕金額核算,不得逾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且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二項各款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項目,或透天住宅申請第…
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以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者: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管理負責人名冊(含姓…
透天住宅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
申請人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其委託專業者辦理整合協調、專業評估、協助提案、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等作業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得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一萬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及審查所需人事、加班等行政作業經費,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受理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及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受理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者,初步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百元,詳細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並核定後,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項目需辦理現地勘查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建築物修繕補助案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施工,並將施工成果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同意備查。 前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經費: 一、第一期款:於執行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檢附執行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
申請人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申請人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撥款方式,由申請人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一次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 一、請款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及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函。 三、施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