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請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並填具評估表,評估其家庭適任程度。 前項評估應於二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調查及評估結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保安警察隊、安全檢查隊│五│○│理業務 (第一組) 、刑事│ │組長、組員。 │ │ │鑑識及經濟業務之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警正課│ │ │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 │員 (兼所長) 、刑事課課長。 │ │ │辦理業務 (第一組) 之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隊│ │ │長;交通警察隊辦理業務│ │組長、副組長。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
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為之。
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其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通報事由、行為人與兒童及少年之關係、其他通報資訊及案件特性,進行分類: 一、第一類:因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人),未盡力禁止或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通報案件進行分級及分類後,應儘速指派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為必要之處置,並提出調查報告。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對兒童及少年訪視調查紀錄、安全評估結果及後續處置建議。 二、第二類:當事人敘述及調查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事證、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三、第三類: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第一項調查報告提出之期限,如附表。
兒童及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需緊急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不通知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原因消滅時,應將兒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前項兒童及少年為在學學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安置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就讀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依前條規定實施之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經評估其家庭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致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者,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轉學時,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兒童及少年轉出及轉入之學校應予配合,並注意個案身分資訊保密。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
第二條第一項情況緊急之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因移動或行蹤不明者,以受理通報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以外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同一兒童及少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