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二、事實。 三、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
…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科技工業機構參與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以會議方式行之,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小組顧問。 四、互訪:主辦機關或科技工業機構應與法人團體派員互訪,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 五、審查會議:評估小組應依法人團體之合作計畫書內容及互訪結果,召開審查會議…
…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應以會議方式行之,以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審查核定:評估小組審查會議之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委…
請求接見被告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 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軍事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被告時,應監視之。 律師接見被告,適用前項之規定。
律師向軍事審判機關登錄及註銷登錄,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
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
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 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國防部應通令各軍事審判機關,並按季列冊函送司 法機關及律師公會。
律師登錄後與各該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或軍法主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 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軍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案件,不 得執行其職務。
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 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或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 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專業顧問:依法登記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建築經理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二、處分土地:依本條例所定改建計畫內列作處分標的之土地、改建基地內減去供興建住宅之剩餘土地或遷村騰空…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
交際費: 一、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五%。 (三)其他:三%。 二、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
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息,而為營利事業或從事有關法令禁止公務員經營之商業或投機事業。 十四、擅自兼任法令禁止之公私職務或業務,或兼領法令禁領之費用。 十五、利用職權推薦配偶、直系親屬至其業務有關之公司行號擔任會計師、律師、報關行或其代理人、或記帳人員。 十六、就主管事項,對屬員為非法關說、請託。 十七、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接受屬員、商業機關、團體或個人招待或餽贈,情節重大。 十八、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與職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