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法律相關團體。 四、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五、律師事務所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甄試審查不合格決 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 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品德不佳者。 六、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七、敬業精神不足者。 八、有…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如附表)、學位證明、公立醫 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執業律師申請充任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者得免附),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一、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甄試者:檢附律師 高等考試及格證書、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
…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
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律師、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者,得依本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分發地方 法院辦理事務。其候補期間為五年,但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 任法官者,其候補期間得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 任法官審查辦法之規定縮短之。
…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期間為二年。 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 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律師、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內者,候補滿六個 月後亦得辦理前列事務。 候補法官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為受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面談於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者,移民署應告知申請人得委任律師。 委任律師,不得逾三人。 受委任之律師(以下簡稱受任律師)應於最初到場時,向移民署提出委任書;未及於最初到場提出者,應於實施面談結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表示之意見及內容不予採…
受任律師於申請人接受面談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申請人陳述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申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面談紀錄。
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 受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在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二、故為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陳述不實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三、違反前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情節重大。
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基金運用局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二項辦理委託經營所需之相關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基金運用局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辦理簽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或保管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管理…
…十、受託淨資產價值及收益率之計算方式。 十一、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 十二、其他依該契約經營性質,基金運用局認有必要訂定之事項。 十三、管理費計算方式。 第一項契約應先徵請執業五年以上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國外委託經營所委任律師應具有相關國際法律執業經驗。但已委請專業律師擬訂契約、原契約之續約、再度辦理委託經營或增加委託經營額度者,得免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
…、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及忠實義務。 四、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 五、其他依該契約保管性質,基金運用局認有必要訂定之事項。 六、保管費計算方式。 第一項契約得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益監察人應了解學校運作,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合計十…
…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法律或資訊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人及受讓人應會同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認為投資人之轉讓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不予許可。 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第八條或第十條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查閱。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最近期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中譯本,並出具其中譯本內容與原文版無異之聲明書。 六、符合本規則所定條件之信用評等證明文件及法規遵循聲明書。 七、律師出具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相當於我國之意見書。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文件。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依前項辦理保險業所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得經本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