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一般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 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託他人代工製造一般容器商品,應由委託之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前 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業者應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 (或進 口量) ,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一個月內彙整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下一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 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提報上一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實施成果 報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月內,提報八十六年廢一般物品及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推動計畫書如有變更,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變更前 三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 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 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 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除中 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送 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後,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業者,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回收獎勵金數額,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送請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擬定回收獎勵 金數額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之。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二項核定公告前,應繼續同一方式辦理回收。
…) 、回收量及處理量,得派員 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查核下列事項,並索取相關資料,所得資 料應予保密: 一、業者之產銷或輸入情形。 二、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 四、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 五、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 六、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
…、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選 委員會評選產生,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團體 。 八、金融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辦理基 金收支保管業務之機構。 九、目標回收率:指每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預定達成回收目標之百分比。 十、回收獎勵金:指為獎勵回收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而支付消費者之費用。 十一、資…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繳交回 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指定公告廢特定物品 及容器之類別,分別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保管及運用。
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 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業者應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 (或進 口量) ,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一個月內彙整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下一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 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提報上一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實施成果 報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月內,提報八十六年廢特定物品及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推動計畫書如有變更,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變更前 三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 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除中 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送 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後,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業者,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回收獎勵金數額,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送請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擬訂回收獎勵 金數額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之。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二項核定公告前,應繼續同一方式辦理回收。
…) 、回收量及處理量,得派員 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查核下列事項,並索取相關資料,所得資 料應予保密: 一、業者之產銷或輸入情形。 二、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 四、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 五、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 六、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
…收廢物品或容器而支付消費者之費用。 十五、資源回收機構:指經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廢物品或容器相關 回收業務,並向主管機關登記核備之機構。 十六、補貼費用: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提昇回收清除或處理 機構等執行廢物品或容器回收清除或處理工作之誘因而支付之費用 。 十七、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