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前條書面通知或逕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申請免收費用,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有代理人者,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代…
…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案件屬第九條但書所列情形。 五、檢舉不法行為,獲不起訴、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繳。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以戶政單位提供之設籍名冊為判定標準,如未在名冊內者,得由回饋金受領人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年四月底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回饋金受領人於回饋金發放年度之領取期限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一人領取。
…及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購置之魚槍合併計算,可持有之魚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每人每年申請購買彈藥不得逾三百顆,合併計算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五百顆。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持有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續持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限制。 十、經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十一、持有人未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期限辦理。 十二、持有人死亡。但自製獵槍或彈藥之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且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許可,不在此限。 十三、持有人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攜帶證明文件,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十四、持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勸導不…
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經依前二條或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其持有人或繼承人應於收受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繳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繳。 依本辦法規定收購、收繳或繳回之自製獵槍、其主要…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單位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申訴者未聲明承受申訴,權責單位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申訴,經通知後未聲明承受申訴者,得命其續行申訴。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申訴程序於得承受申訴之人承受申訴前,當然停止。 申訴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事室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申訴者未聲明承受申訴,人事室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申訴,經通知後未聲明承受申訴者,得命其續行申訴。
軍事機關之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因而致人民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人民得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之。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第七條各款事項,並提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資料。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管轄單位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發給之。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 六、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檢舉或受委託而檢舉。 七、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發給之獎金。
…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還: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