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國營事業考成作業及流程應予保密,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後自動解密。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國家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制考核業務(以下簡稱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之管理,社會發展類計畫、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負責,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並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績效之管理,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三、其他研考業務,國發會得視需要聯繫行政院所屬機關協助辦理。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加強聯繫。
一、本規則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 。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為加強與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省市及縣 (市) 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之協調聯繫,協調解 決各機關間相互配合問題,交換研考工作經驗與研究心得,發揮研考 功能,依本規則舉行研考業務協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行政院為統一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研考會) 訂定。
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 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 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