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研究、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聘僱之人員,及各機關對於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未訂定退休、資遣、撫卹或離職給與規定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友管理要點所稱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合稱工友),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務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或離職給與者。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所計得應領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基數。 第一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工友最後在職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
補償金於核定退休或離職案時併同核定,並由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發放機關、學校一次發給。
補償金由支付退休、離職給與之機關、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 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 (二) 本處職員任免、遷調、銓敘及俸給之擬辦事項。 (三) 本處職位歸級之擬辦及職位管理事項。 (四) 本處職員考績、考成、獎懲之擬辦及到職、離職與勤惰管理之紀錄 事項。 (五) 本處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核辦事項。 (六) 本處職員公保、福利互助之辦理及實物配給會辦事項。 (七) 本處職員各項…
本處離職人員應依照規定辦理交代,並填具本處離職人員交代查核報告表 ,交代清楚陳奉核准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規劃與改進事項。、 二 職員任免、遷調、銓敘及俸給之辦理事項。、 三 職位歸級之辦理與職位管理事項。、 四、職員考績、獎懲之辦理及到職、離職與勤惰管理之紀錄事項。 五 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辦理事項。、 六 職員訓練、進修、考試之擬辦事項。、 七 職員公保、福利互助、康樂活動之辦理事項。、…
…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 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領人簽名或蓋章;其由金融 機關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關簽收。 員工有新進、晉升、晉級、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 考欄註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表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
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
…屬各 機關充任雇員以上職務連續服務之年資而言,並自到職之月起計算之。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同連續服務。 一、服務期間奉准留職停薪,期滿返回服務者。 二、服務期間因參加考試錄取,經分發學習而離職,學習期滿仍在本部 (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機關服務者。 三、大陸淪陷前在司法機關服務,淪陷時離職,來臺後繼續在司法機關服 務者。 四、在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 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僱用人員之僱用,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僱用人員之離職,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聘用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離職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因管理機構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之推行事項。 (七) 體育康樂活動、慶生會、各種社團活動輔導之擬辦事項。 (八) 因公死亡、殘廢慰問金之擬辦事項。 (九)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監督委員會之擬辦事項。 (十) 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擬辦事項。 (十一) 退休人員照護之擬辦事項。 (十二) 職員錄編印之擬辦事項。 (十三) 其他交辦事項。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二項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二、廢棄物處理技術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其技術人員離職時,其代理人接任或新任技術人員接任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三、除前兩款規定外之登記事項變更時,…
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設施機構已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