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依第二十四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經 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 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五 年二月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 政部。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十 九) 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關彙編 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 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前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 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呈行政院,並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 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於八十五年三月九 日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為期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基金應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 本零基預算精神,並參酌「八十六年度中央各機關歲出編製有關落實 零基預算主要精神作業要點」 (附件一) 之規定辦理。數據資料應力 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
各基金依照預算編列標準,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書表格 式 (附件四) 編製附屬單位概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前送達 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第七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 建投資計畫及科技計畫,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 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實修正,除有 具體原因者外,作業賸餘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並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 格式如附表一)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左列事項並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前送相關機關先期審查: 一、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三、設置…
財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及主 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九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概算表,應於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就各基金有關基金增減與餘絀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四年 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各基金預算,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約集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部舉 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應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 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於三月十一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 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 相符,確實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 員會。
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 ,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
各基金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 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各基金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 備查。
…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 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 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