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 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 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並 考量行政院對未來三個年度歲出概算規劃原則,依「各主管機關在歲出概 算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時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概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三 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分別於八十六年十 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 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 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 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
行政院為統籌分配全盤財力資源,特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主計處擬訂,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主計處應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以供確立預算規模及分配各主 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參據,並擬訂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及歲入歲出 概算審核進行程序,連同未來三個年度之歲出概算規劃原則,提報行政院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 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核會議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公共工 程委員會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 出概算表,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 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
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將「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核定表」及其他有關事項核 定情形,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各 機關。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 理,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 (附件十七) 規定請中 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 (附件十八表一 )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表二 、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六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 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 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均各以三份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十九 ) 之規定,編具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關彙 編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及經濟性 綜合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以前送 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 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 七年三月五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