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應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農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農事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更正。 農會應於申請更正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經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
農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罷免情形紀錄二份,分送農會及主管機關,並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
農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農會理事、監事之職務時,應於當選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向各該農會自行擇任一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之當選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農會。
農會理事會召開聘任總幹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敘明聘任總幹事之議程,以書面通知理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 主管機關應指派指導員列席農會聘任總幹事之理事會會議。 農會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聘任總幹事表決票,…
農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案,經理事會審定後,農會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得逕提理事會審查外,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者,逕送理事會審查。 農會應將前項會員會籍異動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
…。漁會總幹事之特別休假,比照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七日。 二、滿二年者,第三年起十日。 三、滿三年者,第四年起十四日。 四、滿五年者,第六年起二十一日。 五、滿九年者,第十年起二十八日。 六、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三十日。 七、於一百零三年…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漁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漁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漁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漁會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於結算完畢有剩餘者,剩餘金額應轉入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
會計報告編造期限如下: 一、日報:於次日上午編造完竣。 二、月報:於次月五日前編造完竣。 三、年報:於次年二月底以前編造完竣。 年報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送上級漁會參考。 金融事業年報編製應依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復評,應組成復評小組,並應於受理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復評小組會議完成復評。復評小組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七日前,併同漁會申請復評資料及主管機關就復評項目內容之意見,以書面送達復評小組委員。復評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請復評漁會列席說明。 復評小組委員組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九人: …
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漁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漁會及各辦事處或各漁民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
漁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漁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漁民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漁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更正。 漁會應於申請更正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經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
漁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