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四、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任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始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地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績占筆試成績比重,分組如下: 一、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家事事件法占百分之四十,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之三十。 二、財經事務組:民法、刑法、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占百分之三十,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及稅務法規占百分之四十,審計學占百分之三十。用人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筆試應考科目民法、刑法改為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三、營繕工程事務組:結…
…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完成親職教育輔導逾三年。 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前條第五款所列教育工作,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三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作文)與英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本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事,而有聲請暫行安置之必要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 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準備程序進行之情形,認被告可能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應即時通知處理暫行安置事項之法官依職權審酌是否裁定暫行安置。 審理本案之法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情事,且情…
主刑之討論與表決,宜先確認法定刑範圍,再確認處斷刑範圍,復於處斷刑範圍內酌定適當之刑度。 國民法官法庭依法定刑、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之結果,確認可能之科刑範圍後,得討論及表決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關於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關於定執行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妥適決定之: 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二、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項,除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情形外,宜先表決有無沒收或追徵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除依前項規定表決外,宜先表決認定未經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價額;次表決全額沒收或追徵有無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情形;如認有該條項情形,再表決是否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依第二項審酌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得沒收或追徵之物,或前項後段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而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
…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審認最終結果確定之日。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日。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以下簡稱貪瀆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 六、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指其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或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予彈劾確定之日。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教職…
…滿,依法申請復職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日。 四、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以下簡稱貪瀆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 五、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指其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或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予彈劾確定之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
… 六、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六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 前條第六款行為構成犯罪,或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三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