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請者,應向 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 查標準表之司法官類科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檢表。 四、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於最近三個月出具之年資、考績(成 、核)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七、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
…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 查標準表之司法官類科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檢表。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 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 明文件(含教師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 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法院、檢察署、曾任職機關(構) 、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書狀、辦案稿件。必要時,得調 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 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 三、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 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五、書狀、辦案稿件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六、面試成績平均未達…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但執行律師職務或任助理教 授未滿六年、任教授或副教授未滿四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 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執行律師職務或任助理教授未滿六年、任教授或副教授未滿四年而申請轉 任者,經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及格 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候補檢察官,其候補期間為五年。 前項以…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 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轉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完成審查,改依本辦法辦理。但本辦法應提出之文件,已依原辦法 提出者,毋庸重行提出。 二、經審查錄取施予訓練及格,依原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 前項聘用律師員額及…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聘用律師…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得申請訴訟補助,延聘律師之員額及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以一位為限,其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一點五倍。
…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 二、當次認股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三、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該智慧財產權屬無證書者,應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智慧財產權評價報告。 四、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當次認股取得實體股票者,附該股票影本;屬無實體發行者,附無實…
監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所需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
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其已充任者,解任…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轉任 為法官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其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並應 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前項所稱之薦任職任用資格,係指依下列規定而取得任用資格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或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 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試法、分類…
律師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申請轉任者,司法院得於確有需要時,配合法院業務按其專 業分組進用。
…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格 式如附件三)。 四、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六、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 明文件。 七、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五、六、七、八),與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