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 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 場、消防隊等) 。 六、依前條規定應與居民達成協議者,其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
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社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應依第七條規定舉 行說明會,徵詢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對該用地變更規劃之意見,並於無異議 情形下,始得進行變更規劃審查。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因配合實際需要,由開發單位興建之區外 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及工業住宅社區內之道 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暨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 均於完工後,產權登記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 位交予接管維護。
工業住宅社區之規劃,除應斟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用途外,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市計劃地區,工業區開發計畫與都市計畫不符者,視實際需要, 依法變更都市計畫或修正工業區開發計畫。 二、實施…
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配售工業住宅社區土地之面 積及地價標準,由經濟部定之。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 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地地政機關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 售,逾期未申請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三兩款規定出售工業住宅社區用地及興 建住宅租售工業區內工廠員工使用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但由國民住宅 主管機關承購之社區用地興建之住宅,其租售及管理之辦法,由內政部訂 定或核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售社區用地供興建 住宅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之員工優先申 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園區內員工與其眷屬得在區內居住之地區,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劃定之社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配合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 ( 以下簡稱本社區) 之設置與發展,辦理土地租用,特訂定本辦法。
本社區之土地限作為本處興建區內員工宿舍、本處員工住宅、租與楠梓加 工出口區各事業興建員工宿舍或依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申請於本社區興建之員工宿舍,須為五層以上之樓房,並應按規定手續取 得建築執照後,始得動工興建。
本社區土地租期訂為每期十年,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更新租約。
本社區之土地租金按一般公有基地之現行租率,由本處逐月計收。租用期 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則應自公告地價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 定之地價調整計收之。
本社區內之綠地、道路及後巷使用土地,應分由各土地承租人攤租。
位於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員工宿舍、住宅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使用之社區土地,其開發及租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社區土地開發興建時,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租用土地。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 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 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社區之綠地、道路及後巷使用土地,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攤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