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 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 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 (效果) 等項目予以研議,並 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 院會議。
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 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前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 (含行政資訊計畫) :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 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 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 行政院研考會會同相關機關另訂之。
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行、處、局、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及省 (市) 政 府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行政資訊計畫作業,落實建立行政資 訊系統,提升資訊作業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計畫係指各機關為實施業務電腦化或辦公室自動化等 事項,擬訂之各期程資訊作業發展計畫。但不包括含科技或經建性質之學 術、研究發展及投資計畫。
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擬訂、審議,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
行政資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業務狀況及實施資訊作業之原因。 四、實施策略、方法及時程。 五、資源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前項計畫書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 稱行政院研考會) 訂定。
行政資訊系統之業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者,由各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規 劃並建置;或規劃訂定標準作業規範,由各機關配合建置。
前條主管機關規劃之行政資訊系統需地方機關配合推動或建置時,應先協 調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協商共用資源之可行性,並衡酌地方政府之資訊 整合需求,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機關參與規劃作業。
各機關之重要行政資訊計畫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先期作業。
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定,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完成。其 中重要之中長程行政資訊計畫應於年度施政計畫作業審查前陳報上級機關 核定並納入先期作業。
中央各機關擬訂之行政資訊計畫,若屬政策性、全面性或跨機關性質者, 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