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
…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總額內覈實支付。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十八個月為限;屆時仍未痊癒者,得經服務機構首長核准延長其治療期限。延長治療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屆期仍不能工作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 一、曾任各機構職員之年資。 二、曾任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訂有聘僱契約人員之年資。 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 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曾領取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再任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退離給與者,再任事業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
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原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投保公保未…
安定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 前項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主管機關核定。 安定基金應於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交易所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有第十七條規定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前條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登記,如係證券…
…登記,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經紀 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負責人或業務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 為註銷登記。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第七條 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期貨經紀商應於其內部稽核人員異動前,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