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移轉: 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權利人,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二、權利人為不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目的之使用。 三、經劃定屬第二條各款所定之土地。 四、經查有第三條各款所定情形。 五、違反其他…
屆期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移轉之不動產物權,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標售,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稅賦及百分之八行政處理費後,發還原權利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標售辦法辦理。
地政士公會名稱,應冠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名稱。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得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更名。更名後之公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院之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資料審查為輔。 前項查核,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前項參考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對海巡工作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審議法規案件,設 置法規審議委員會。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行政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行政法規之綜合整理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法規之編纂事項。 五、其他與法規審議之有關事項。
本會及所屬行政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事前均應提經本會法規審議委 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法規案件,為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職掌時,應由原單位先行協議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實施企業管理增 進投資效率,對生產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設備之新增或擴充加強 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機構擴增生產設備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概要: (主要設備之名稱、性能、產量 (能) 及對本單位、本會 、與國家經濟之利益等) 三、現有生產力:…
…育,建立語文學習平台、語文鑑測、涉外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八、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管管制單位辦理。 四、各國駐華使 (領) 館、外國駐華機構暨國際組織,由外交部審核,盟 軍單位,由國防部審核後,轉送第三條所列主管管制單位辦理。 五、外籍僑民,由其主管機關代為申請,按行政系統審核後,轉送第三條 所列主管管制單位辦理。 附件二 ┌────┬────────────┬─┬─┬─┐ │記 附│ │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切明瞭各訓練機 構外出工作及有眷外住退除役官兵 (以下簡稱榮民) 生活情況,並便於聯 繫照顧,增強雇主之信心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開發農地放領, 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生產,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 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促 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鄉(鎮、市、區)得設置輔導中心,下轄督導區及輔導組,以二至五個輔導組設置一個督導區;村(里)設置輔導組。輔導中心及輔導組冠以該行政區之名稱。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體育學術研究、全民運動推廣、競技實 力提升、國際體育交流、運動設施興建與經營管理或其他有關體育業務為 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許可之公益 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