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罷免情形紀錄二份,分送漁會及主管機關,並由漁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漁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
漁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漁會理事、監事時,應於當選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各該漁會自行擇任一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當選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漁會。
漁會理事會召開聘任總幹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敘明聘任總幹事之議程,以書面通知理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 主管機關應指派指導員列席漁會聘任總幹事之理事會會議。 漁會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聘任總幹事表決票,…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得因故放棄 、取銷。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保險人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前項年金給付金額調整之對象,指正在領取年金…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 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
…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 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 認定,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應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 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 失業認定,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 (市) 勞工行政機關發 給…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 檢送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 或再認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後七日內通報。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 前項全部停工日數超過七日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辦理檢定職類、級別、梯次、測試日期 登報公告;並透過新聞主管機關洽請各電視台插播技能檢定消息;並應依 據年度檢定計畫印製各梯次測試日程表及簡介、海報等宣導資料於報名前 分送有關單位。 主管機關於每梯次報名前七日起於各大報刊登技能檢定公告,並透過傳播 媒體發布技能檢定消息;各受理報名單位亦得視需要發布之。
受理報名單位於辦理報名期間如遇報名表、規範、試題參考資料或其他有 關資料不敷使用時,應即供應,或由主管機關統籌供應。 受理報名單位,於報名結束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七日內將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報檢人數統計表 (附表一) 及報名人數 、報名表及規範領用出售統計表 (附表二) 造送各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應於報名結束後十日內,將受理報名單位之各職類學、…